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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国际竞赛(洲际赛、公开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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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国际竞赛(洲际赛、公开赛)规则

时间: 2023-11-06 07:49:40 |   作者: 沙弧球台

产品详情

  3.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1除了3.1.2.2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4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根据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1.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3.2.1.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3.2.1.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3.2.2.1比赛服一般来说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规定的广告。

  3.2.2.4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会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3.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3.2.2.11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能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另外的地方的照明度不能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能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另外的地方的照明度不能低于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3.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3.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允许超出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4.4地板上和球台端面、侧面上的标记物颜色应深于或浅于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1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允许超出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可以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语挡板的距离不允许超出2米。

  3.2.4.6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与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允许超出60厘米。

  3.2.4.7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

  3.2.4.8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允许超出750平方厘米;

  3.2.4.9.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允许超出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前面和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允许超出2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12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意的毛病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是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

  3.3.2.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作出的决定。

  3.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是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

  3.3.3.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项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2当出于某一些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假如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破损毁坏到不可以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超出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能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健康情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1.2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

  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如未被授权的人

  3.5.1.3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

  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逐出赛区。

  3.5.1.4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他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如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3.5.1.7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3.5.2.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

  3.5.2.2任何一个时间里,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3.5.2.3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5.2.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在一场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破损毁坏到不可以使用。如果运动员没有声明就更换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3.5.2.6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均应视做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警告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3.5.2.7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8无论是不是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5.2.9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3.5.2.10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3.5.3.1用来粘球拍覆盖物的粘合剂不得含有禁用溶剂,从秘书处可得到禁用溶剂的清单。

  3.5.3.2在世界性比赛及奥林匹克比赛和主要的巡回赛中将进行胶水检测,运动员的球拍被检测出含有违禁胶水,将被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3.5.3.3应提供一处通风良好的地方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比赛场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体黏合剂。

  3.6.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伦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3.6.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予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3.6.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区。

  3.6.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3.6.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3.6.2.3.2第五~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

  3.6.2.3.3第九~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

  3.6.2.3.4第十七~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

  3.6.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3.6.2.5.1若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2.5.2若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3.6.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的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3.6.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位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

  3.6.3.4排名第五~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

  3.6.3.5排名第九~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3.6.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3.6.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3.6.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3.6.3.3~3.6.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3.6.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但有资格代表其他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3.6.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3.6.4.2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

  3.6.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列。

  3.6.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在场,该许可应有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3.6.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情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3.6.5.1除3.6.4.2、3.6.4.5和3.6.5.2条款情况外,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应尽可能全部重新抽签。

  3.6.5.2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只可将剩余种子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尽可能考虑按协会提名排种子的规定。

  3.6.6.1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增

  3.6.6.2首先应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补抽进种子位的空缺;然后,将多出的选

  3.6.6.3如果运动员或双打配对按照排名可当作种子进入原抽签,则只能抽入种子位的空缺。

  3.7.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或授权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经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能参加此类比赛,但不允许不应是没理由的限制。

  3.7.1.3运动员未经其协会允许不得参加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的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3.7.1.5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3.7.2.1有选手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3.7.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3.7.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3.7.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3.7.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3.7.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3.7.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3.7.6条款中的一种比赛方式来进行;并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所选定的比赛方式。

  3.7.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能够使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他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3.7.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3.7.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得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3.7.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词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自身的需求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5.1和3.7.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5.4如果按照3.7.5.1~3.7.5.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3.7.5.5 在世锦赛,奥运会和国际公开锦标赛资格赛阶段,参赛运动员根据抽签分组,并尽可能使同一协会的运动员不在同一组,每组中每个运动员都有一个根据实力递减的位置号。

  3.7.5.6 除非仲裁委员会有相反的规定,如果有一人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应排在1号和2号选手之间,如果有2名选手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则应排在2号和3号选手之间,依此类推。

  3.7.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将该队名单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并对每一名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3.7.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

  3.7.8.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处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

  3.7.9.1除世锦赛、洲锦标赛和奥运会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3.7.9.2运动员参加一次国际比赛时,将被认为同意在该比赛中运动员的电视转播事宜由主办协会控制;在参加世锦赛、洲锦标赛和奥运会比赛时,运动员将被认为同意在任何地点进行比赛期间的现场直播和赛后一个月之内的录像播出。

  3.8.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冠名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以及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3.8.2一名运动员能代表一个协会参赛,但他必须是该协会拥有管辖权国家的公民。除非一名运动员在1997年8月31日前,因出生或居住等原因,已有资格代表另一个他不是该国公民的协会。

  3.8.2.1一名运动员同时是一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时,可以在有关协会中选择一个他将代表的协会。

  3.8.2.2如果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拥有相同的国籍,各有关协会可以决定其关于资格的附加要求。

  3.8.4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为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中较迟的一个。

  3.8.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比赛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本协会,如果该运动员为被那个协会暂停比赛或开除。

  3.8.7任何有关比赛资格问题的申诉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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